CNAS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认可专业生产厂家
产品参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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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价格 | 电议 |
发货期限 | 电议 |
供货总量 | 电议 |
运费说明 | 电议 |
品牌 | CMA及CNAS |
服务目标 | 短期一次性取证 |
咨询方式 | 现场+远程 |
咨询地区 | 全国 |
咨询范围 | CMA及CNAS指导 |
范围 | CNAS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认可供应范围覆盖四川省、成都市、绵阳市、攀枝花市、泸州市、乐山市、宜宾市、广安市、巴中市、甘孜市、凉山市、阿坝市、资阳市、雅安市、遂宁市、内江市、南充市、自贡市、德阳市、广元市、眉山市 船山区、安居区、蓬溪县、射洪市、大英县等区域。 |
海纳德管理咨询(遂宁市分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始终把售后服务放在和市场开拓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公司的每位员工都坚持这样一个理念:售后服务是新销售的开始,因此,所有来自用户方的意见或建议均得到公司高度的重视和快速响应,直至客户满意为止。同样重视售前服务,我们的市场人员在与客户沟通的过程中,不但帮助用户选择到合适的 CMA申请过程,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的专业素质。与用户的密切接触使我们获益匪浅,几乎所有新 CMA申请过程产品的设计灵感均来自用户的建议和要求。
五、申请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流程
【申请】—【受理】—【现场评审】—【整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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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咨询机构辅助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认证工作的意义
(1)编制全程工作计划,以免检验检测机构无计划进行认证工作;
(2)策划专题培训并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培训,减少检验检测机构外出培训的开支;
(3)咨询专家会同检验检测机构内部人员进行文件策划及文件编写工作,提供电子文件范本,减少检验检测机构内部人员编写文件的繁重工作量;
(4)在文件运行过程中,咨询专家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运行指导(包括表单记录的填写、硬件设施的配置及改造、人员培训、设备校准、设备档案整理、样品标识、物品试剂管理、实验室管理、生物管理等),对症下药,使实验室少走弯路,节省获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时间;
(5)指导填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及附表,协助机构递交相关资料给市场监督管理局;
(6) 协调和处理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往来的文件和资料,使机构少走弯路;
(7) 确保检验检测机构一次性成功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派专家组的现场评审,避免重复评审,节约相关开支;
(8)协助整改市场监督管理局派专家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协调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关系,帮助机构尽早获取资质认定;
(9)检验检测机构可吸收咨询专家辅导不同单位的经验,博采众长,取长补短。
CMA计量认证 CNAS实验室认可 咨询指导!
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能否可以是劳务派遣?
CNAS-CI01:2012 5.2.5要求:检验机构应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术经理,对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负责。CNAS-CI02:2015 5.2.5a进一步解释:“有”应该被解释为“雇有”或者“签订合同”。但对于如何界定“雇有”或者“签订合同”,《认可准则》和《认可准则应用说明》就没有进一步解释。而现实中,世界各经济体对劳动合同或雇佣员工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做法也有明显的差异,因此需要明确界定。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使其,劳动用工制度复杂,几种用工制度同时并存。检验机构设计的用工制度有公务员制、事业单位制和普通合同制等多种类型。这其中前两种用工制度是传统的政府用工制度,后一种属于合同制用工制度。劳务派遣是中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中国劳动用工制度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用工雇主采用,其中也包括检验机构和实验室。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与用工机构(检验机构)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是“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负责(CNAS-CI01:2012 5.2.5)”。要有效行使这一职责,必须技术负责人与所在机构建立稳固的、具备法律责任的劳动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劳动关系下,机构才能确保技术负责人拥有必需的技术管理权限,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得到稳定施展和发展维护,顺利行使其岗位职责;同时,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直接向雇主负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的工作责任,确保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发展。仅是“有偿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显然不能体现直接负责的雇佣关系,是不能满足技术负责人有效行使其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认为,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劳动关系)不可以是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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